桃園朝陽扶輪社細則

1章 定 義

1. 理事會:本社理事會。

2. 細  則:本社細則

3. 理  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4. 社  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一員。

5. R    I :國際扶輪。

6. 年  度:自7月1日開始之12 個月。

2章 理事會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本社社員 11 人組成之理事會,即社長、甫卸任前社長、社長當選人(或社長提名人,如無繼任者選出)、副社長、秘書、財務、糾察。在理事會決定下,亦可增加依本細則第3章第1條規定選出之理事 11 人。

3章 理事及職員之選舉

第1 條-在舉行選舉職員的年會前一個月之一次例會中,主席應請各社員提名社長、副社長、秘書、財務及理事 11 人之候選人。是項提名得由一提名委員會辦理,或由出席社員自由提名,或由二者協同進行,由本社決定之。如經決定採用提名委員會,委員由本社決定。被提名者之姓名應依字母順序分列各項職務下,印在選票上,在年會中舉行圈選。社長、副社長、秘書及財務候選人,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理事候選人 11 人之選舉亦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社長候選人在此項投票當選者即是社長提名人。社長提名人於當選之後的7月1日起即稱為社長當選人,並在該年度擔任職員。在緊接該年度之後的71日,社長當選人就任為社長。

第2 條-職員及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當選人應在當選後一星期內開會選出一位社員擔任糾察。

第3 條-理事或職員遇出缺時,應由其餘理事遴選社員補充之。

第4 條-下屆職員或下屆理事當選人出缺時,應由其餘下屆理事當選人遴選社員補充之。

4章 職員之任務

第1 條-社長。社長應主持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並執行通常屬於社長之職務。

第2 條-甫卸任前社長。甫卸任前社長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3 條-社長當選人。社長當選人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4 條-副社長。在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如遇社長缺席,副社長應擔任主席,並執行通常屬於副社長之職務。

第5 條-秘書。秘書應掌管社員名冊;記載集會出席紀錄;寄發本社、理事會及各委員會之開會通知;記載並保管會議紀錄;向國際扶輪報告,包括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之社員人數半年報告,其中應包括所有社員之社員會費及自上次1月或7月半年報告以來被選為現職社員的比例會費;報告社員人數之改變;提供每月出席報告,於每月末次例會之後15日內提交地區總監;收取及匯寄國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費;並執行其他通常屬於秘書之職務。

第6 條-財務。財務應掌管本社之各種款項,每年一次及理事會要求之其他時間向本社報告社款之情形且執行通常屬於財務之職務。財務於卸任時,應將其經手之所有款項,連同賬簿及本社其他任何財產移交給繼任人或社長。

第7 條-糾察。糾察應擔任通常規定之糾察職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5章 集 會

第1 條-年會。本社於每年12月31日前召開年會選舉下一年度之職員及理事。

(註:模範扶輪社章程第6 章第2 條規定︰「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12月31日前舉行。」)

第2 條-本社每週例會應於每星期二,12時00分至14時00分舉行。如遇例會變更或取消,應事先及時通知全體社員。除名譽社員(或按照模範扶輪社章程准免計出席之社員)外,本社所有資格完備之社員在例會必須計算其出席或缺席,而出席必須由社員在本社例會或任何其他社例會出席至少百分之六十時間證明之,或依據模範扶輪社章程第9 章第1 條及第2 條之規定來認定。

第3 條-年會及例會以社員三分之一出席為足法定出席人數。

第4 條-理事會例常會議應於每月擇日舉行。社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經理事2 人之請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惟須事前及時通知各理事。

第5 條-理事會議以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為足法定人數。

6章 入社費與常年社費

第1 條-入社費定為 20,000 元,申請人於繳納入社費後,始獲得社員資格,但桃園朝陽扶輪社章程第11 章所規定者除外。

第2 條-常年社費定為每年 45,600 元(每月3,800元),,社員繳納常年社費,可採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以支票或現金方式繳納。社費繳交方式如下:

1. 年繳支票1張,年度12/31前兌現。

2. 半年繳支票2張,年度9/30、12/31前兌現。

3. 季繳支票4張, 年度9/30,12/31前兌現及年度3/31,6/30前兌現。

4. 月繳支票12張,每月15日前兌現。

其它按月繳,請於每月中旬前例會中以現金、支票方式繳交。

每期社費之一部份作為每位社員繳交國際扶輪的會費及公式雜誌訂閱費。

7章 表決方法

本社一切社務之表決,除理事及職員之選舉採用投票方式外,餘均採用口頭表決* 方式。理事會得決定某一特定之決議案應採投票方式而非口頭方式表決。

(* 註:口頭表決的定義為在本社表決時採口頭同意方式。)

8章 五大服務

扶輪的五大服務為本扶輪社工作之哲學和實踐架構。五大服務為社務服務、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國際服務、及新世代服務。本社將積極實踐五大服務每一服務途徑。

9章 委員會

扶輪社各委員會負責執行實現本社的年度及長期策略目標。社長當選人、社長、及甫卸任前社長應一起合作,以確保領導及繼任規劃的連續性。只要情況可行,應指派委員會委員於同一委員會服務3 年以確保連貫性。社長當選人負責在就任年度開始之前指派委員會委員填補

空缺、指派各委員會主委,並舉行規劃會議。建議指派主委應選先前有擔任同一委員會委員之經驗者。應指派下列常設委員會:

‧ 社員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擬定及執行關於吸收及防止流失社員的一項綜合計畫。

‧ 公共形象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擬定並執行關於提供扶輪資訊給社會大眾與推廣本社服務計畫與活動的各種計畫。

‧ 行政管理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辦理發揮本社運作效果的各項有關活動。

‧ 服務計畫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該擬定並執行關於解決自己社區需求及其他國家社區需求的教育、人道、及職業計畫。

‧ 扶輪基金會委員會。

此委員會應該擬定並執行透過財務捐獻及計畫參與來支持扶輪基金會的計畫。

此外,可視需要指派特殊委員會。

(a) 社長應是所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因此,應有委員的一切特權。

(b) 每個委員會應處理本細則所規定之事項,以及社長或理事會交付之其他事項。除非經理事會特別授權,未向理事會報告且獲核准之前,此等委員會不得採取行動。

(c) 每個委員會主委應負責該委員會的例常會議及活動,應督導並協調委員會之工作,並向理事會報告該委員會之一切活動。

(註:上述委員會架構和地區領導計劃及扶輪社領導計畫一致。扶輪社為有效滿足其服務及聯誼需求可逕自設立任何必要的委員會。

這類可選擇設立的委員會的名單範本可從扶輪社各委員會手冊中找到。扶輪社可視需要擬定一個不同的委員會架構。)

10章 委員會之任務

所有委員會之任務應由社長為他或她的一年任期加以訂定及檢討。在宣佈每個委員會的任務時,社長應在擬訂年度計畫時參考適當的國際扶輪資料及五大服務。

每個委員會在每一年度開始之前應訂定一項特定的要求、明確的目標、及行動計畫,以利在年度當中執行。社長當選人之主要責任應是在上述年度開始之前,提供必要的領導,為扶輪社各委員會、要求、目標、及計畫,準備一項建議提交理事會。

11章 請 假

社員因故不能出席本社之例會時,應以書面敘明正當及充足理由,向理事會正式請假准免出席本社會議,惟請假不得超過12 個月

(註:社員事先請假者,可免於被停止社員資格之處分,但仍不能作出席論。請假社員,除參加其他扶輪社例會外,仍作缺席論,惟依模範扶輪社章程規定准假者,本社在出席記錄中不予核計。)

12章 財 務

第1 條-理事會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前,應依一年內預計收入支出之數額,編製全年之預算表,一切支出非經理事會之指示,不得超過各項預算之限額。預算應分成兩個獨立部份:一是與扶輪社運作有關,另一部份與慈善/服務運作有關。

第2 條-財務應將本社之款項存放於理事會指定之銀行。本社款項應分為兩個部份:扶輪社運作及服務計畫。

第3 條-一切支付款項概由財務或其他經授權之職員在另外兩名職員或理事核准下方得支付。

第4 條-應每年一次聘請合格人士徹底稽核本社全部賬目。

第5 條-為了維護本社款項之安全,理事會必要時對於負責經管本社款項之職員,可飭其提供保證,費用由本社負擔之。

第6 條-本社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會計年度。社員繳納常年社費,可採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以支票或現金方式繳納。社費繳交方式如下:

1. 年繳支票1張,年度12/31前兌現。

2. 半年繳支票2張,年度9/30、12/31前兌現。

3. 季繳支票4張, 年度9/30,12/31前兌現及年度3/31,6/30前兌現。

4. 月繳支票12張,每月15日前兌現。

其它按月繳,請於每月中旬前例會中以現金、支票方式繳交。

本社應於每年7月1日及1月1日向國際扶輪繳付會費,並按這些日期的社員名額為計算標準。

13章 選舉社員之方法

第1 條-凡由本社現職社員提名加入本社之新社員,須以書面經由本社秘書提請理事會審核。遷入本社所在地方之扶輪社員或其他扶輪社之前社員可經由其前屬扶輪社提名為(本社)現職社員。此項提名案除在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保守機密。

第2 條-理事會應確定被提名人符合模範扶輪社章程中職業分類及社員資格規定。

第3 條-理事會應在收到提名後30 天內決定核准或予拒絕,然後將其決定經由本社秘書通知提名人。

第4 條-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被提名人應予告知扶輪之宗旨及社員之權利與義務,然後由被提名人填具入社申請書,並向本社社員公佈其姓名及擬貸予之職業分類。

第5 條-公佈被提名人姓名後,如7日內無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依本細則規定以書面列舉理由向理事會提出異議時,則該被提名人於繳清入社費(名譽社員不須繳付)後即當選為社員。

如有任何社員向理事會反對該被提名人入社時,則理事會應於下次會議時以投票表決。如雖有反對但理事會投票結果仍然通過,則該被提名人(若非名譽社員)於繳清應納之入社費後即當選為社員。

第6 條-當選後社長應安排該新社員正式入社儀式、社員證、及新社員之扶輪文獻。此外,社長或秘書應向國際扶輪報告新社員的資訊,且社長應指派一名社員協助新社員融入本社,並指派新社員參加本社的一項計畫或擔任職務。

第7 條-本社應,依照模範扶輪社章程,選舉理事會推薦之人士為名譽社員。

14章 決 議

任何建議本社對任何事情發表看法之決議或動議,未經理事會討論之前,不得逕於本社討論。如有此類決議案或動議於本社例會中提出時,應即不予討論,交付理事會處理。

15章 例會程序

宣佈開會。

介紹來訪之來賓。

函件、宣佈事項、及扶輪資訊。

各委員會報告。

未完社務。

新案社務。

演講或其他節目。

散會。

16章 修 改

本細則各條款之修改,得在足法定人數出席之任何例會中,由全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票通過,惟修改案應在至少10 天前將通知寄達全體社員。修改或增列之條款不得與模範扶輪社章程及國際扶輪之章程及細則相牴觸。